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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管理费缴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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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乡镇企业新的管理费缴纳管理办法:1.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个别经济不发达地区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但不能超过0.7%,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及管理部门人均管理费水平严格掌握,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 冯建华
出处 《农家科技》 1994年第8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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