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我看过《秋菊打官司》影片之后,首先给我的感觉是自然、朴实和没有过多的做作,《秋》片能够在威尼斯拿到“金狮奖”也是当之无愧的。然而,影片中有几处法律漏洞甚至错误,使我对《秋》片的美中不足甚感遗憾。其一,混用了“被告人”和“被告”两个法律概念。一般讲,刑事诉讼中犯罪人是已经确定的,适用“被告人”一词,而相对应的是“公诉人”或“自诉人”。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谁是谁非还不确定,也许被告胜诉,也许原告胜诉,所以不宜采用“被告人”,而应适用“被告”一词,相对应的是“原告”。但是,在法院开庭审理秋菊官司时,市公安局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出庭的,法庭的被告席上却撰着“被告人”的牌子,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二,混用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出处
《电影评介》
北大核心
1993年第8期30-30,共1页
Movi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