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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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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烛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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