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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之行政诉讼在一定条件下不宜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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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能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仅限于三种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是个人隐私案件;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作为强制性行政措施的收容审查,与这三种情况有何联系而不宜公开审理呢?笔者试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 首先,从收容审查的作用上看。
作者 秦文平
机构地区 确山县公安局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3年第5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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