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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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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10期419-42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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