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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部门按相关法规可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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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刊1·2期合刊刊登蓝利才同志关于《法院公告文种质疑》一文,提出法院离婚事宜不能采用公告文种,认为其内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确认国办的规定只适用于行政公文,而法院公告属于司法公文,不在一般机关公文之列.其次,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再次.
作者 凌锡昌
出处 《秘书之友》 1993年第6期23-23,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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