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请示,笔者觉得有两个问题需提出讨论:一、合理划分“请示”类型.一般地,把请示划分为请求批复性请示和请示批转性请示两大类(如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应用文写作》).但稍加思索,便可看出这与公文法规不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用“请示”.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由此可见,请示与批复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文种.不希求批复的请示和离开请示的批复,都是不应存在的.换言之,请求批复是各种请示的共同特征,而不是某种类型请示的特征.
出处
《秘书之友》
1993年第6期32-32,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