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要忠实地体现国家意志,准确地适用国家法律.制作司法文书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审慎仔细,无论内容、格式,还是语言都要力求规范化.然而,从目前的司法文书制作来看,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其中,文种使用的不规范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是:一、文种混用在司法文书写作中,这一问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以报告类文书代替请示类文书.公、检。
出处
《秘书之友》
1993年第8期20-21,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