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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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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关于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城县,设立高碑店市(县级),以原新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碑店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8期334-33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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