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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27日 关于福建省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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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安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9期396-39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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