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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修订条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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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邮电部、外交部:国务院决定:我国接受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特别大会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通过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五款和第九条第八款。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6期248-2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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