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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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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法规(包括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发布后,有些地方、部门在实施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释。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问题应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但是,由于对某些条文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牵涉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往往向国务院请示。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5期202-20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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