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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防城港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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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设立地级防城港市的请示》(桂政报[1992]126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设立防城港市(地级),以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和防城港区的行政区域为防城港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13期633-63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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