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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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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函[1993]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15期767-76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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