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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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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第二条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17期831-83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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