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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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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行批[1992]1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兴山县城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搬迁复建经费。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2期77-7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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