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27期1269-1272,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