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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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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3年第29期1360-1366,共7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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