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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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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第二条报刊转载、摘编作品。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17期37-37,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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