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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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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23期16-18,共3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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