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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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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6期14-16,共3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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