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4期32-36,共5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