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国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农林特产品税率。按照国务院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规定,从一九九三年起,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苹果、柑桔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西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具体品目税率见附表)。各地随同正税征收的10%的地方附加继续执行。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9期36-36,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