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色彩”这一本来属于视觉范畴内的概念引用到完全属于听觉范畴的和声理论中来,只可能是一种比喻。(尽管历史上存在着某些著名音乐家对和声音响有色彩感觉的记载,但都因人而异,并无共同的、必然的联系。)既然是比喻,那么,它就不可能有十分严格的定义;也就是说,它的概念可以因不同的理解而有很大差别:从最一般、最狭义的“新鲜感”直至最广义的。
出处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
1993年第2期8-16,共9页
Journal of Nanjing Arts Institute:Music & Perform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