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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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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改表示一点看法,仅为一孔之见。 一、关于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修改 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这一条的规定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0条相悖。专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作者 吴践志
出处 《科技与法律》 1993年第1期26-28,共3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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