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总部决定经费对建制团(含旅)以下部队倾斜,1991年又修订了《建制团(含旅)以下部队公务事业费标准》,并颁发了《建制师公务事业费标准》,1992年又对建制师以下部队公务事业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这充分体现了军委首长对基层部队的关怀。在军费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重点保障建制师以下部队的经费供应,对加强部队建设,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但几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有的经费标准不够合理,有的还不够完善,广大官兵反映强烈。 1.担负任务相同,性质相同,编制权限相同,因编制名称不同,而执行经费标准不同。以海军某猎潜艇大队和试验船大队为例,无论是从编制。
出处
《军事经济研究》
1993年第6期85-85,共1页
Military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