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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不宜设置“企业股”或“企业职工集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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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推行股份制试点中,一些地方将乡镇企业历年积累划给企业所有作为“企业股”或划给职工集体所有作为“企业职工集体股”,并认为这样做使企业有稳定的自我积累资金来源,能调动职工积极性等。这是不恰当的,不宜这样设置为好。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乡镇企业的历年积累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企业是谁的,就应该划给谁。
作者 刘大全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3年第5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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