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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提出改革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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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3年第6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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