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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对工会经费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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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审计署审法发[1992]195号《审计机关对工会经费实行审计监督的通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有国家资产的单位和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解释这些单位“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等”。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属于社会团体。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3年第7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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