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后的工龄问题”,本刊曾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公开答复。之后,本刊继续收到各地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一些学校的来信,询问类似问题。考虑到这个问题是目前比较普遍的问题,故本刊再次请国家教委主管部门予以统一答复,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希望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现将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的答复刊登如下: 1987年8月29日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
出处
《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2期23-23,共1页
People's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