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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盗窃?贪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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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郭俊旺(以下简称郭某)租赁他人房屋开旅店。1992年6月12日,旅客谢某投宿该店,问被告人郭某可否寄存钱物,郭某答“可以”。谢遂将随身携带的七万元现金交郭某寄存。次日郭某携带谢寄存的七万元现金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该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郭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四种观点:
作者 孔德然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0期37-37,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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