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本文拟就盗窃转化抢劫犯罪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问题 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扩充解释,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极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21-2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