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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某犯罪行为定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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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司法》1992年第12期登载刘基剑同志的《此案应如何定性》一文(以下简称《刘文》),认为对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应定为过失杀人罪。笔者认为不当,应定为“以伤害驾车司机的危险方法致车毁人亡罪”为好。
作者 鸟山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40-4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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