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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正志受贿案的审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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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3月,武汉市冷冻机厂助理工程师陶正志受本厂科协的委托,前往杭州洗衣机总厂(以下简称洗衣机厂)联系承接该厂综合车间及科技大楼的空调设计业务时,得知空调安装工程业务尚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的信息后,未向本单位汇报。同年9月29日,被告人代表本厂制冷技术服务部(科协对外名称,以下简称服务部)与洗衣机厂_就该厂综合车间及科技大楼的空调计算、设计、选配设备及设计费用等问题签订了协议。1988年初,被告人借受单位委托再次出差到杭州修改空调设计方案之机。
作者 刘山益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33-3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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