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几种情况 一、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正当评论,可以涉及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或评论,例如舆论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表演进行评论;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的意见;公众对领导人的评价;公民控告、检举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等。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3-2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