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正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这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难题。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在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上,就引起了颇多争议,反响较大。(案情见《人民司法》1993年第5期《规土局批照行为违法,普陀区法院依法撤销》一文)对法院应否受理该案,非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本案相邻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审理中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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