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迅猛发展。“三资”企业中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和雇用的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方工作人员)也在日益增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手、管理企业的财物,其中的个别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的公共财物的案件已屡有发生。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没有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贪污巨款的外方工作人员至今消遥法外。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三资”企业中外方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三资”企业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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