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先仅涉及不同缔约方在有形货物贸易方面须遵守的共同准则。而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则首次把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服务(也称“劳务”)贸易及投资保护措施等方面。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新增的一项重要议题。到1991年底,虽然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例如在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上,美国与西欧共同体之间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已经基本达成协议,也就是说,不同缔约方之间,已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5期33-41,共9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