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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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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党和国家就十分注意经济法制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数量最多,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部分。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有近一半是经济法律。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制定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1个。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必须明确提出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的新任务。 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虽然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要求,但是,其中不少规定还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把党的这一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了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须对已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修正,清除已有法律、法规中体现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烙印,使这些法律、法规能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起促进和保护作用,使我国建设与市场?
作者 丁邦开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6期27-29,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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