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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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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发回重审的裁决。在实践中,发回重审的裁决方式被广泛地应用,因此,对这一裁决方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复议的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行政复议的发回重审所导致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被申请人应当对相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重新进行审查和处理。很明显,发回重审的裁决方式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有别于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或变更的裁决,而且与单纯的撤销裁决也是有区别的。
作者 李家斌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7期40-45,共6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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