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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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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东山县铜陵贸易公司经东山县城关供销社职工沈文标介绍,于1987年12月15日至1988年2月5日,先后八次向诏安县曙光工业品贸易公司驻潮州购销站购进“五粮液”酒25078瓶,每瓶进价28元和27.5元,合计人民币716704元。铜陵贸易公司收购进的"五粮液”酒分别售给厦门延宝联合贸易公司、厦门新兴贸易公司、厦门铁路采购站、厦门思明五金电料商店,计24660瓶,每瓶售价34元至38元,合计人民币856380元。除成本费用、税收等,得利132312.7元。东山县工商局以铜陵贸易公司经营假酒为由,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作者 刘希星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9期56-58,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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