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纪人即商品交换的居间介绍人,古时称之为牙侩、牙子、牙人、牙郎、互郎、牙纪,近代称之为“掮客”、“居间人”、“代理商”。它是指本人不具备资本或为了增强信誉而具备少量资本,利用本身的技术专长或经济活动能力接受他人委托(称委托人)为委托人推销和购进商品,提供商品经济信息,介绍买卖、鉴定商品、帮助办理商品交换的有关法律手续,在商品交换成功后收取一定报酬的人或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领域中,我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形式的经纪人。人们对此褒贬不一,在党和国家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笔者认为,为经纪人正名,承认其合法地位,对其实行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纪人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物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活动初期,人们交换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解决生产或生活中的某种需求,质量要求不高,数量要求不多,这种条件下的交换活动是不需要经纪人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范围日益扩大,交换活动日益活跃,导致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产生。货币的产生使交换的目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3年第2期54-57,53,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