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79年起,我国依法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各省、市、县、乡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都是差额选举,选举正职领导人也有不少采用此法。据统计1988年全国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都是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的。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改革后的现今这种作法,为中国近代自有选举以来任何时期都所不能比拟。那么,差额选举有哪些正效应呢?它还需要作哪些改进和怎样改进呢?笔者想就此谈些看法。
出处
《人大研究》
1993年第3期4-8,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