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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运行法律规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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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质询这一监督手段却极少得到运用,特别是县市和乡镇人大,绝大多数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这一手段。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常说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外,笔者认为,关键是质询案的运行方面,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漏洞。具体表现是。
作者 张守宇
出处 《人大研究》 1993年第10期25-25,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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