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务院部委来文目录摘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发出《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中指出:(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金融事业的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2)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3)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3年第2期17-17,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