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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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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帐户的借方。我们认为,新制度对农业企业销售调整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完善,需要加以改进。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1993年第10期23-24,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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