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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岂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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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在某报上看到一则建议说,“扫黄”也应责任承包,主张上自省、市、区(县)委,下至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由上级法人代表与下级法人代表层层签订“扫黄”工作承包责任书,制定相应的检查、评比、验收及处罚制度。若治“黄”不力,则对责任者或承包人罚以重金云云。我认为报道“扫黄”责任承包的做法弊大于利。要有效扫除“黄害”。
作者 赵育敏
出处 《中国记者》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39-39,共1页 Chinese Journ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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