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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定义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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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门具体科学都要广泛地使用定义。定义在不同科学领域中的运用,就会产生不同的特点。法律定义,冠之以“法律”二字,它当然要受到法律科学自身特性的制约,其定义形式也必然会与一般定义有所不同。本文拟从我国法学与法律条文的实际出发,就法律定义的基本特征作一探讨,以期引玉。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法学和法律条文中的定义,都属约定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每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总要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对一系列法律概念,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解释,以便各级司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不致造成混乱和差错。法律定义的这种约定性特点,决定了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会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我国刑法有关“主刑”的定义中有“管制”这一内容,而在多数国家中却没有这内容。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大多依据“以反抗论意志”的观点来给强奸罪下定义。这种观点认为,凡是女方有反抗表现的,属违背意志,可谓强奸。凡是无反抗表现的,属不违背意志,可视为通奸。而在我国。
作者 张金兴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3年第2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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