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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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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3年第1期6-11,共6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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