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银行的结算业务,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接受付款人之委托,在其所立存款帐户内支付款项;或者是接受收款人之委托,向在本行或其他银行开户的付款人收取款项。亦即所谓“托付”或“托收”。银行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是以受托代理者的身份,使用现代化的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缩短在途时间,如期如数地清算资金.来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经济往来活动的顺畅进行.从而发挥其资金清算中介的职能。可见,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的职能是服务,并力求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其他;银行与收、付款人(即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出处
《福建金融》
1993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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